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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18-12
面對建材價格上漲 施工企業如何調整合同價款
28354次2018-12-05

201711月份以來,受國家去庫存、去產能及環保限產“風暴”等宏觀政策的影響,華中地區水泥和鋼材等部分建筑材料出現了短期供需失衡、資源偏緊的狀況,導致市場價格呈現出持續、大幅、無規律性的異常上漲狀況。此外,受環保治理、禁采影響,黃砂、碎石市場供應緊張,產地來源及運輸費用發生了較大的變化,由此導致商品混凝土、預拌(干混)砂漿生產成本大幅增加,各生產廠家紛紛向施工企業發出要求大幅調價的函,逼迫施工企業漲價。眾所周知,建筑業本身是一個利潤率較低的行業,工程施工周期較長,而建筑材料又是施工企業最主要的成本之一,建材價格大幅上漲將直接導致廣大施工企業利潤下滑甚至出現虧損。那么,作為施工企業,該如何應對本次建材價格上漲呢?

首先應查看與發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對此是否有約定,并區分以下幾種情形:

一、《施工合同》中對建材價格上漲如何調整工程價款沒有約定

在《施工合同》對建材價格上漲的風險承擔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施工企業遭遇建材價格上漲時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函闡明建材價格上漲的真實市場情況,爭取得到發包人的理解和支持,從而就調整工程價款事宜達成一致。若承發包雙方難以就調整工程價款達成一致,如符合下文所述“情勢變更”的適用條件,施工企業可直接援引“情勢變更”原則主張調整工程價款,從而維護自身合法利益。

二、《施工合同》約定采用固定總價包干或者固定綜合單價包干。

若《施工合同》對工程總價和材料價格實行的是固定總價包干形式或者固定綜合單價包干方式,則承發包雙方應按《施工合同》約定履行,也即施工企業無權因建材價格上漲而向發包人主張調整工程價款。但這種情形也并非絕對,如果建材價格異常飛漲,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履行明顯不利于合同一方或顯失公平的,符合“情勢變更”的適用條件,施工企業依舊可以通過“情勢變更”原則依法主張調整工程價款。

三、《施工合同》中對建材價格的變動風險有詳細的約定

一般而言,《施工合同》中對建材價格的變動風險承擔有約定的,應按照約定處理。最常見的是承發包雙方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單價變化幅度或價差在±5%以內時不調整,超過±5%時由雙方按一定比例承擔”。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也是傾向于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價格變動風險承擔方式來認定的,如廣東高院在2012年發布的《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就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建筑材料價格變動的風險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2年發布的《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中第12條也提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價結算,在實際履行過程中,鋼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對工程造價影響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價格發生重大變化,超出了正常市場風險的范圍,合同對建材價格變動風險負擔有約定的,原則上依照其約定處理。” 因此,在《施工合同》對建材價格變動的風險承擔有約定的情形下,施工企業面對建材價格上漲時,也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函,主張按合同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調整工程價款。但是,若發生建材價格異常飛漲、市場價格出現大幅波動的情況,此時若承發包雙方仍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價格變動責任承擔比例履行將顯失公平或使合同一方利益明顯受損,符合“事情變更”適用條件的,施工企業也可直接根據“情勢變更”原則來主張調整工程價款。

那么,到底何為“情勢變更”?如何理解和界定“情勢變更”?

1、“情勢變更”的含義

所謂“情勢變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有的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本條司法解釋一般被認為是創立了“情勢變更”的法律概念,是“情勢變更”原則最主要的法律依據。

從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施工企業能否就建材價格的異常飛漲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關鍵是判斷該價格異常飛漲是屬于商業風險還是“情勢變更”。建材價格雖然大幅上漲,但如果漲價屬于正常的市場風險范疇,屬于建筑行業固有的商業風險的,則不構成“情勢變更”。至于如何精準判斷商業風險與“情勢變更”,目前法律尚無明確規定。

2、“情勢變更”的司法適用

建材價格上漲符合“情勢變更”的,如果工程價款不調整則會使《施工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損害合同一方的利益,因此人民法院會在市場風險范圍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施工企業調整工程價款的主張,具體數額可以委托鑒定機構參照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關于處理建材差價問題的意見予以確定。此外,為防止情勢變更原則被濫用而影響正常的交易秩序,人民法院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也有嚴格的審核程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服務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核。必要時應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審核”。

由上文可知,無論從適用條件還是適用程序來看,目前司法實踐中對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是從嚴掌握的,對是否屬于情勢變更還是商業風險,司法機關往往會參照合同約定,并從可預見性、歸責性以及產生后果等方面綜合進行分析,判斷標準非常復雜。因此,作為施工企業,需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合同簽訂過程中充分把握價格風險的可控性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等對調價進行了規定,但這些文件屬于指導性文件,本身并不具備強制法律效力,但從上述文件的精神出發,施工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當對風險性因素予以明確。無論是固定總價包干還是固定綜合單價包干,都應該明確約定超過一定漲跌幅度的價格調整方式。

2、把握情勢變更的適用條件,盡力避免己方過錯

建設工程如果面臨政策性變動、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變化時,在具體案件中引用情勢變更原則相對容易得到的支持。同時,作為施工企業,也應當盡力避免對于情勢變更事件造成的損失存在過錯,如由于施工企業延誤工期遭遇材料價格上漲,此種情況下若主張根據“情勢變更”調整工程價款就顯得尤為被動,因此施工企業在平時需做好施工管理,同時注意提高證據管理意識。

3、合同履行過程中做好溝通協調,充分尋求多渠道幫助

建材價格上漲影響到的不僅僅是施工企業的利益,同時也影響工程項目建設,事關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雙方的共同利益。因此,簽訂施工合同時雙方應當充分協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也要做好及時溝通,同時還應合理依靠各地主管部門的協調、幫助,從而確保工程順利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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